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派驻机构干部工作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4月1日印发)
为规范和加强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后的干部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对中央纪委监察部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和干部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考察任免
(一)纪检组组长由中央纪委商中央组织部提名并进行考察,经中央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由中央纪委报中央任免。
(二)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局长(专员)由中央纪委监察部提名并进行考察,经中央纪委书记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报中央组织部备案,由中央纪委监察部任免。
(三)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副局长(副专员)由中央纪委监察部提名并进行考察,经监察部部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报中央组织部备案,由监察部任免。
(四)局级纪律检查员、监察专员和副局级室主任由中央纪委干部室商派驻机构提名并进行考察,派驻机构组局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经中央纪委干部室报中央纪委监察部领导审批,由中央纪委任免。
(五)处级及以下职务由派驻机构领导班子在规定职数内提名,与中央纪委干部室沟通后组织考察,经派驻机构组局办公会议研究同意,报中央纪委干部室审核并办理任免职手续。
(六)派驻机构干部可参加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和驻在部门组织的竞争上岗;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副局长(副专员)职位空缺时,可面向该派驻机构及其驻在部门、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以及其他派驻机构进行竞争上岗,具体工作由中央纪委干部室统一组织。
二、交流和录用
(一)派驻机构干部可在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其他派驻机构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范围内进行交流。干部交流工作由中央纪委监察部商驻在部门实施,驻在部门应予以支持。
(二)纪检组组长、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局长(专员)的交流由中央纪委监察部统筹安排。
(三)其他局级干部的交流由中央纪委干部室商派驻机构提出建议,报分管该派驻机构的中央纪委监察部领导和分管干部工作的中央纪委领导同意后,由中央纪委干部室按程序办理。
(四)处级及其以下干部的交流由派驻机构领导班子提出建议,经中央纪委干部室审核后,按程序办理。
(五)派驻机构干部的挂职锻炼由中央纪委监察部统一安排,驻在部门也可在征得中央纪委监察部同意后予以安排。
(六)派驻机构干部的招考录用由派驻机构领导班子提出用人需求,中央纪委干部室统一组织实施。
三、教育培训
(一)派驻机构干部的教育培训由中央纪委监察部和驻在部门共同负责,培训经费由驻在部门负责。
(二)纪检组组长、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局长(专员)参加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进修培训,由中央纪委监察部商驻在部门安排;派驻机构干部参加纪检监察业务培训,由中央纪委监察部负责。
(三)派驻机构干部参加驻在部门的业务培训、党员教育等,由驻在部门负责。驻在部门继续安排派驻机构的干部参加出国(境)培训、考察等活动。
四、年度考核和奖惩
(一)中管干部的年度考核按照中央组织部统一安排和要求,由中央纪委负责组织。纪检组组长、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局长(专员)按照规定向中央纪委监察部述职述廉。
派驻机构其他干部的年度考核按照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统一部署进行,其年度考核结果由中央纪委干部室向派驻机构及驻在部门通报。
(二)派驻机构及其干部在纪检监察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或做出突出贡献的,由中央纪委监察部给予表彰奖励;其他方面的表彰、奖励,由驻在部门负责。
(三)派驻机构及其干部有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由中央纪委监察部会同驻在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五、其他事项
(一)派驻机构的干部按照规定范围参加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和驻在部门的后备干部推荐;符合被推荐条件和资格的,列入被推荐范围;符合后备干部条件和资格的,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和驻在部门均可将其列为后备干部人选。
(二)派驻机构干部的工资关系、党(团)组织关系、群团关系仍在驻在部门,由驻在部门负责管理。派驻机构干部享受驻在部门同职级干部待遇,工资外津(补)贴、补助(奖金),以及生活福利、住房、医疗、退休等事宜由驻在部门负责。
(三)派驻机构干部(不含中管干部)档案正本由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管理,驻在部门建立派驻机构干部档案副本。
(四)派驻机构干部持有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的工作证件和驻在部门的工作证件。
上述干部管理事项的具体程序和本办法未涉及的其他干部管理事项,参照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